• 欢迎来到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头条新闻
    头条新闻
    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检察意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时间:2023-12-29  作者:邓芝、谢凤  新闻来源: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我单位收到检察意见后,依法对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谭某某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关于检察意见的书面回复。

    出借银行账户后被不起诉

    2023年9月,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本人身份证、手机及名下4个银行账户、1个微信账户提供给一陌生男子使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账户出借期间流入资金487425.57元,已查明流入的被诈骗资金130972元,谭某某获利1500元。后谭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岳分局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南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谭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具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公开听证+检察意见

    南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仍需对谭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遂将线索及案件材料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谭某某虽因情节轻微,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目前涉“两卡”犯罪社会关注度高,南岳区检察院后续可能会对该类不起诉案件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为更好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以公开促公正,该院就是否应当督促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就是否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充分听取意见。听证员围绕该案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南岳区检察院依法向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督促该局追究谭某某行政责任。

    不起诉≠不处罚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谭某某作出了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后,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并不代表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如是说,“不刑”也“不罚”,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落实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工作,通过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下一步,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头条新闻

    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检察意见,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时间:2023-12-29  作者:邓芝、谢凤 

    “我单位收到检察意见后,依法对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谭某某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关于检察意见的书面回复。

    出借银行账户后被不起诉

    2023年9月,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本人身份证、手机及名下4个银行账户、1个微信账户提供给一陌生男子使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账户出借期间流入资金487425.57元,已查明流入的被诈骗资金130972元,谭某某获利1500元。后谭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岳分局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南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谭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具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公开听证+检察意见

    南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仍需对谭某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遂将线索及案件材料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谭某某虽因情节轻微,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目前涉“两卡”犯罪社会关注度高,南岳区检察院后续可能会对该类不起诉案件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为更好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以公开促公正,该院就是否应当督促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就是否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充分听取意见。听证员围绕该案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南岳区检察院依法向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督促该局追究谭某某行政责任。

    不起诉≠不处罚

    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谭某某作出了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规定,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后,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并不代表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如是说,“不刑”也“不罚”,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落实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反向衔接工作,通过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下一步,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